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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企争议应该如何解决?

来源:牛小编 发布时间:2021-02-09 阅读人数: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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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棉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一级讲师

在日常工作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可能就某一涉税事项存在不同看法,这就是税企争议。产生税企争议的原因主要有税收政策不明确,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税务机关拥有一定的执法自由裁量权等。我们先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挂靠业务纳税义务人确定

挂靠业务在实际业务中比较常见,特别是在建筑行业。那么挂靠业务谁是真正的 纳税义务人呢?这是在实务工作中比较容易与税务机关产生争议的地方。

A建筑公司挂靠于B公司,以B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但由A公司自己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主管税务局认为B公司是相关业务的纳税人,是否正确?

主管税务局的意见是不正确的。

根据财税2016年第36号文件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

本例中A公司虽以B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但承担法律责任的是A公司,所以应以A公司为纳税业务人。

案例二:交际应酬支出

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3月将外购的价值1万元的酒和自产的价值2万元的香烟用于对外接待,主管税务局认为这两笔事项要是视同销售处理,是否正确?

主管税务局的意见部分正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要视同销售,依法计算销项税;而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故这两项业务因分别处理:

外购的价值1万元的酒如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了,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自产的价值2万元的香烟要视同销售处理,依法计算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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