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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来源:木槿老师 发布时间:2020-12-16 阅读人数: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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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金牌讲师

回迁房就是发展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户的房子,拆迁安置过程中,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拆迁户用补偿款购买商品房与普通人购买商品房没有任何区别,都是花钱买房,购房者的身份是相同的。那回迁房的土地增值税应该如何处理呢?一起来看看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案例分析25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15年度采取拆迁安置方式对某小区进行住宅开发建设,在安置方式上,公司采取“拆一还一,就地安置,差价核算,自行过渡”的产权调换方式对拆除被拆迁人房屋进行安置补偿。2016年6月该公司用已完工1000平方米的自建商品房偿还被拆迁人(其中等面积还原部分800平方米),同类住宅房屋建造成本2200元/平方米,销售价格3500元/平方米(含税金额)。请进行有关的财税处理分析

会计核算: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3500000

贷: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 3500000

借: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 3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333333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66667 (假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税务处理:

①增值税处理

按同类商品房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应缴纳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166667元(1000×3500/(1+5%)*5%)。

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房地产公司“拆一还一”行为要按公允价值对所还迁的商品房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确认房地产开发计税成本的拆迁补偿费。为简化计算,假设本例中同类住宅房屋成本价等同于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确认视同销售所得1133333元〔(3500/(1+5%)-2200)×1000〕。

③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应视同销售处理,上述“拆一还一”行为,在按市场价格确认收入的同时,还应将此收入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3500000元,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收入为3400000元(1000*3500-1000*3500/(1+5%)*3%),假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则应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68000元(3400000元*2%)

以上就是牛账网会计培训班木槿老师有关回迁房的土地增值税处理的问题做出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现注册牛账网会员,即可领取免费做账大礼包,6重豪礼,只等你来带回家,赶紧行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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