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房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来源:木槿老师 发布时间:2020-12-16 阅读人数:2846
回迁房就是发展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户的房子,拆迁安置过程中,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拆迁户用补偿款购买商品房与普通人购买商品房没有任何区别,都是花钱买房,购房者的身份是相同的。那回迁房的土地增值税应该如何处理呢?一起来看看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案例分析25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15年度采取拆迁安置方式对某小区进行住宅开发建设,在安置方式上,公司采取“拆一还一,就地安置,差价核算,自行过渡”的产权调换方式对拆除被拆迁人房屋进行安置补偿。2016年6月该公司用已完工1000平方米的自建商品房偿还被拆迁人(其中等面积还原部分800平方米),同类住宅房屋建造成本2200元/平方米,销售价格3500元/平方米(含税金额)。请进行有关的财税处理分析
会计核算: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3500000
贷: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 3500000
借: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 3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333333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66667 (假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税务处理:
①增值税处理
按同类商品房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应缴纳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166667元(1000×3500/(1+5%)*5%)。
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房地产公司“拆一还一”行为要按公允价值对所还迁的商品房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确认房地产开发计税成本的拆迁补偿费。为简化计算,假设本例中同类住宅房屋成本价等同于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确认视同销售所得1133333元〔(3500/(1+5%)-2200)×1000〕。
③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应视同销售处理,上述“拆一还一”行为,在按市场价格确认收入的同时,还应将此收入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3500000元,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收入为3400000元(1000*3500-1000*3500/(1+5%)*3%),假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则应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68000元(3400000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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