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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来源:艾伦 发布时间:2024-04-15 阅读人数: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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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实际使用人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征税范围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

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

应纳税额计算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土地面积确定:测定的土地面积→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 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税收优惠

 

 

免税

非营利性机构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5-10年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照章缴纳)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一律不得减免

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盐滩、矿井用地免税;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征税

火电厂区围墙内用地征税,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税;围墙外其他用地纳税

2022.1.1-2024.12.3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

2019.1.1至2027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对供热 企业其他土地,征收(24年修改)

2020.1.1至2027.12.31,对物流企业自有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税(24年修改)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

新征用的非耕地:批准征用次月起

以出让或者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购置存量房: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出租、出借房产: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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