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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方式有哪些?

来源:木槿老师 发布时间:2020-10-06 阅读人数: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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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不动产物权的变更一定要公示,那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方式有哪些呢?一起来看看吧。

(1)首次登记

是指不动产权利的第一次登记。

(2)变更登记

是指物权内容变动登记,但不涉及权利转移和主体变化。

【举例】土地自然状况变化、权利人名称变化、共有性质发生变更、抵押担保的范围和主债权变化等。

(3)转移登记

是指不动产权利在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转移所需的登记。

【举例】买卖、赠与、入股、继承、不动产分割、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生效判决裁定导致转移等。

(4)注销登记

不动产权利消灭时,需要办理注销登记。

【举例】不动产权利消灭,包括不动产灭失、放弃不动产权利、征收不动产、生效判决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等。

(5)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特别提示】

异议登记有效期为15天 。

(6)预告登记

①为保障将来不动产物权实现,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②适用情形: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和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等。

【特别提示】

①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 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②导致债权消灭的情形,有买卖合同被解除、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权利人放弃债权或者债权被清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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