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木槿老师 发布时间:2020-09-16 阅读人数:1524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务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那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规定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结合《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一)》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得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因此,如果债务人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催促次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没有就此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仍然构成懈怠。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当然,除了债务人的债权要到期以外,债权人的债权也应到期。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中虽然没有明确债权人的债权是否需要到期,但是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的规定,债权人在主张代位权时,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需要指出的是,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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