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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必看知识点:要约与要约邀请

来源:艾伦 发布时间:2024-05-07 阅读人数: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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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预习阶段必看知识点

【知识点19】要约与要约邀请

 


定义

特征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 约的表示

内容不明确(不产生法律效力)

【判定标准】即使承诺,合同也不成立,“对方不负法律责任”

要约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 意思表示

内容具体确定(产生法律效力)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注意1】“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属于要约邀请。

【注意2】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单选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发出要约邀请的是(  )。

A.甲公司向数家贸易公司寄送价目表

B.乙公司通过报刊发布招标公告

C.丙公司在其运营中的咖啡自动售货机上载明“每杯五元”

D.丁公司向社会公众发布招股说明书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属于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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