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财产和行为税法律制度)
来源:艾伦 发布时间:2024-04-15 阅读人数:1406
第六章 财产和行为税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变化
1、删除了“烟叶税和船舶吨税”。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收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 |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 |
产权出典:承典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 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使用人代缴 | |
征税范围 |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 |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出售前不征,但对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应征收 | |
应纳税额计算 | 从价计征:应纳税额=房产原值x(1-扣除比例)×1.2% |
从租计征:应纳税额=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12%(或4%) | |
特殊规定 | 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房产所有权已经转移给被投资方:被投资方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
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房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投资方按照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 | |
融资租赁的房屋: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 |
税收优惠 | 非营利性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 |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 | |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 | |
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 | |
公共租赁住房免征 | |
2019.1.1至2027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对 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征收(24年修改) | |
2022.1.1-2024.12.3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新增) | |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生产经营之月起 |
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建成之次月起 | |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 |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
购置存量房: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 |
出租、出借房产: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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