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来源:艾伦 发布时间:2024-04-13 阅读人数:1464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
1、 纳税人
依住所和居住时间标准 | 居民个人 | 界定 | 境内有住所(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 |
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1.1至12.31)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 |||
注:在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境内居住天数,不足24小时不计入 | |||
非居民个人 | 在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 | 境内所得,缴税 | |
无住所,且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 | |||
在境内无住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 90天 | 境内所得境外支付,免税 | ||
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且不由该雇主在境 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 |
2、 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境内,均为来源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转让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5)从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3、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5)从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7)转让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境外企业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在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8)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综合所得 | 工资薪金所得 |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 不属于工资、薪金:①独生子女补贴;②托儿补助费;③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 | ||
个人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不并入综合所得 | ||
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减除费用扣除标准(除按规定领 取离退休工资或者养老金外) | ||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属于单位),出 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 | ||
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 | ||
2027.12.31前,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 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使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24 年新增) | ||
劳务报酬所得 | 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得 | |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 | ||
稿酬所得 |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 |
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 ||
特许权使用费 | 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所得 | |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所得;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 | ||
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 | ||
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 | ||
经营所得 |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合伙人来源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 |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 ||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 ||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
财产租赁所得 | ||
财产转让所得 | ||
偶然所得 |
二、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
计算公式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费用6万元-专 |
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
收入额的确定 |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额:收入×(1-20%) |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收入×(1-20%)×70% | |
专项扣除 |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险一金) |
专项附加扣除 |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个人缴付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
税率 | 综合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
2、专项附加扣除(24年修改)
子女教育(学前和学历教育) | 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 |
继续教育 | 本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期间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扣除期限不得超过48个月) |
本人接受技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3600元定额扣 除 | |
大病医疗 | 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
住房贷款利息 | 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境内住房,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 出,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
住房租金:在主要工作城市 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
其他城市:(1)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2)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 |
赡养老人支出 | 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
非独生子女的: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 每月1500元 | |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 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
分摊方式:父母可选择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或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
3、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预扣预缴
工资薪金所得 |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得时,按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 |
累计预扣法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 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 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 ||
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仍为负值,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 ||
劳务报酬、稿 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
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
每次收入≤4000元 | 劳务报酬:(每次收入-800)x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 |
稿酬:(每次收入-800)×70%×预扣率 | ||
特许权使用费:(每次收入-800)x预扣率 | ||
每次收入>4000元 | 劳务报酬:每次收入×(1-20%)×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 |
稿酬:每次收入×(1-20%)×70%×预扣率 | ||
特许权使用费:每次收入×(1-20%)×预扣率 | ||
扣缴义务人 | 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 |
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三、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计算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等)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及其他扣除 ①个人所得税税款;②税收滞纳金;③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④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⑤赞助支出;⑥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⑦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 |
不得扣除 | ||
具体扣除项目要求 | 工资薪金 | ①“从业人员”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
②“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 ||
业 和从业人“ 四险一金“ | 准予扣除 | |
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 | 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 |
业务招待费 | 按照实际发生额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 结转扣除) | |
借款费用 | 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 |
劳动保护支出 | 准予扣除 | |
税金 | 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准予在税前扣 除 | |
个人养老金 | 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据 实扣除 | |
摊位费、行政性收费、 协会会费等 | 据实扣除 | |
生产经营费用 | 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 用,准予扣除 | |
公益性捐赠 | 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据实扣除 | |
具体扣除项目要求 | 研发费用 | 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 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 接扣除(10万元以上,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研究开发新产 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 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10万 元以上,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
四、财产租赁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
应纳税额计算 | 计征方法 | 以 “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次征收 | |
计算公式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个人出租住房10%) | ||
应纳税所得额 | 每次(月)收入≤4000元 |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 |
每次(月)收入≥4000元 |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 ||
个人转租房屋,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 |||
房屋转租: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准予扣除 |
五、财产转让所得
特殊规定 | 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 计征 |
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 | ||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 ” 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 暂免 | |
应纳税额计算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 |
股权转让所得 | 上市公司 | 非限售股:在上、深交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转让 所得暂不征收 |
限售股: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 应纳税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20% | ||
新三板挂牌公司 | 原始股: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 | |
非原始股: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 | ||
普通公司 | 将投资于境内成立的企业或者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 者股份转让,适用20%的税率征收 |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1、一般规定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 | |
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 |
征收 |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 |
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 | |
个人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 | |
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 | |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 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 | |
免征 | 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 一次中奖收入≤1万元;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800元 |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
2、股息、红利所得的特殊规定
上市公司 |
非限售股 | ①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 税率②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③持股期限超过1年:暂免征收 |
限售股 | 解禁前取得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 | |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 (2 019.7.1-2024.6.30) | ①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 | |
②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 税率 | ||
③持股期限超过1年:暂免征收 | ||
普通公司 | 每次收入额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
创投企业(24年新增) | 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税 | |
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 按“经营所得”、5%-35% 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税 |
七、公益性捐赠的扣除
部分扣除 |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 | |
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 |
全额扣除 |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 |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条件的,准 予在税前全额扣除 | |
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符合相关条件的,准予在 税前全额扣除 | |
不得扣除 | 个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 |
八、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免税 项目 |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 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 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
减税 项目 |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
2022.10.1-2025.12.31,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税予以 退税(24年修改) | |
其他 | (1)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以及失业保险金,免征; (2)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 (3)对被拆迁人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 (4)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暂免征收; (5)因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 (6)法律援助补贴; (7)个人投资者持有2024-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4新增) (8)2027.12.31前,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4新增); (9)2027.12.31前,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 所 得 ,暂免征(24新增) (10)房屋赠与不征收: ①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②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 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③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
八、 征收管理
1、纳税申报
(1)扣缴申报: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扣缴义务人按所扣缴的税款,给付2%的手续费。
(2)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①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②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③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④取得境外所得;⑤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⑥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2、纳税期限
居民个人 | 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
办理汇算清缴:取得所得的次年3.1-6.30 | |
非居民个人 | 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不办理汇算清缴 |
在境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 | |
扣缴义务 | 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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