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所得税法律制度)
来源:艾伦 发布时间:2024-04-13 阅读人数:1260
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变化
1、企业所得税新增税收优惠: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收入、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 业、企业出资给非营利单位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2、企业所得税部分,对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内容进行了调整,对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3、个人所得税部分,对居民个人综合专项附加扣除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4、对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特殊规定、个税税收优惠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调整。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纳税主体 | 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 ||
居民企业 | 注册地标准: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 |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 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 |||
非居民企业 | 依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 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及发生在中国境 外但与其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 得纳税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
二、 所得来源地
所得形式 | 所得来源地 |
销售货物所得 | 交易活动发生地 |
提供劳务所得 | 劳务发生地 |
转让财产所得 | 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 定 ; 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
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与原则
(1) 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亏损
(2) 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纳税调整增加额:①计算会计利润时已扣,但税法规定根本不能扣(如税收滞纳金):应全额调增;
②计算会计利润时已扣,但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如业务招待费):超标部分应调增
纳税调整减少额: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②免税收入;③加计扣除项目(如研究开发费用)
2、 收入总额
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或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收入确认时间 | 销售 货物 | 采用托收承付方式 | 办妥托收手续时 |
采取预收款方式 | 发出商品时 | ||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 | 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 ||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 | 收到代销清单时 | ||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 | 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 | ||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但安装程序 较简单 | 发出商品时 |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 | ||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 按合同约定应付相关款项的日期 | ||
接受捐赠收入 |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 | ||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 按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收入额为产品的公允价 值 ) | ||
收入金额的确定 | 售后回购 以旧换新 |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 |
销售商品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 |||
商业折扣 | 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 | ||
现金折扣 | 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 | ||
销售折让、退回 | 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 ||
买一赠一 | 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 | ||
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 备,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 | 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 ①财政拨款 |
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
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 |
免税收入 | 国利息收入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 |
4、税前扣除项目
成本 | ||
费用 |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 |
税金 | 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准予扣除 | |
损失 | 企业发生的损失成本及进项转出的增值税税额(非正常损失)可以扣除 | |
四项经费 | 职工福利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工会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 |
职工教育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 |
党组织工作经费 | 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据实扣除 | |
保险费 | 基本社会保险 | 准予扣除 |
补充养老医保 | 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 |
商业保险 | ①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②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 ③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付,准予扣除 ④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准予扣除 | |
借款费用 | 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 |
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资本化 | ||
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发生当期扣除 | ||
利息费用 |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 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据实扣除 | |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不超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 扣除) | ||
公益性捐赠 |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 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 |
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 ||
②不超过“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扣除 | ||
业务 招待费 | 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 | |
广告费 和业务 宣传费 | ①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 |
②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 ||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 ||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保险企业 | 2019.1.1起,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 准予扣除(超过部分,结转扣除) |
非保险企业 | 不超过服务协议或者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5、不得税前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 税收滞纳金。
(4)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但是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用,准予在税前扣除。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 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6、亏损弥补
(1)亏损: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税法口径)
(2)当年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不足以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 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四、 资产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
不得计提折旧 | 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③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④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 |
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 ||
⑥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人账的土地 | ||
⑦其他不得计提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 ||
计税基础 | 外购 | 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 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 |
自行建造 | 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 | |
盘盈 | 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 | |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 | 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 |
计提方法 | ①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 |
②当月投入使用,次月计提;当月停止使用,次月停止计提 | ||
加速折旧 | ①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 | |
②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 ||
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 房屋、建筑物:20年 | |
电子设备:3年 | ||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 | ||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 ||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 |
2、生产性生物资产(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1) 外购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资产的公允
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2)折旧的计提方法同固定资产
3、无形资产
不得计算摊销扣除 | ①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 |
②自创商誉;但是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 ||
③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 ||
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 外购 | 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 发生的其他支出 |
自行开发 | 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 | |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 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 | 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 |
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
4、长期待摊费用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 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
其他 | 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
5、 投资资产
(1)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2)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五、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免税收入 | 国债利息收入 |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
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 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
2022.1.1起,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24年新增) | |||
2027.12.31前,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24年新增) | 境内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 | ||
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及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 |||
接受捐赠收入 | |||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 |||
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 |||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 |||
免税+减半 | 农、林、牧、渔业免税;花卉、茶、香料饮料作物、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 | ||
三免三减半 | 投资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项目 | ||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 | |||
两免三减半 |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 ||
技术转让所得 | 不超过500万免税,超过500万部分减半计征 | ||
优惠税率 | 小型微利企业(24年修改) | 至2027.12.31,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税 |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 |||
2018.1.1起,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 | |||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2024.1.1—2027.12.31):减按15%(24年新增) | |||
加计扣除 | 研发费用 ( 24年修改) |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的200%摊销(2023.1.1起) |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 母机企业 |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12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的220%摊销(2023.1.1-2027.12.31) | ||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行业 | (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 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娱乐业;(6)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残疾人工资 | 据实扣除残疾职工工资的基础上,按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 ||
出资给非营利单位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2022.1.1起)(24年新增) | |||
加速折旧 | 缩短折旧年限: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60% | ||
加速折旧: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 |||
2018.1.1-2027.12.31新购进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24 年修改) | |||
减计收入 | 以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 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
2019.6.1至2025.12.31,社区相关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 入总额 | |||
2027.12.31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24年新增) | |||
2027.12.31前,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24年新增) | |||
2027.12.31前,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 90%计入收入总额(24年新增) | |||
抵免应 纳税额 | 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 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
六、 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
转让定价税制 (24年修改) | 方法 |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 |
按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 ||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 务往来情况,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 ||
受控外国企业税制 | 由居民企业,或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 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 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 |
资本弱化税制 |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 |
对避税行为的处理:加收利息;特别纳税调整期限 |
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般性税 务处理 | 企业债务重组 |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 | 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 |
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 |||
发生债权转股权 | 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 失 | ||
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 |||
股权、资产收购 |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 ||
企业合并 |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 ||
企业分立 |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不再继续 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4)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 ||
特殊性税务处理 |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的比例; (4)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 ||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 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 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企业登记注册地 (如在境外,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
(2)非居民企业: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未设立的或虽设立但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 相关规定
(1)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应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 15日内, 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申报表,预缴税款。
(3)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4)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应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 个纳税年度。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 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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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三:初级经济法+会计实务常考公式!
资料四:满满干货!初级经济法三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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