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消费税法律制度)
来源:艾伦 发布时间:2024-04-12 阅读人数:1036
第三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一、消费税征税范围
1、生产环节
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 | 销售时纳税 |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
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 职工福利、奖励等 | 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
2、委托加工环节
(1)委托方是纳税义务人。
(2)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个人加工,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
3、零售环节
金银铂钻 | 金银、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 零售环节征收一次,其他环节不再征收 |
其他贵重首饰(如珠宝首饰)和珠宝玉石 | 生产环节(或者委托加工环节或者进口环节)征收一次 零售环节不征收 | |
超豪华小汽车 | 生产环节(或者进口环节)、零售环节两次征收,在其他环节不再征收 |
4、批发环节
卷烟 | 生产环节(或者委托加工环节或者进口环节)和批发环节两次征收,其他环节不再征收 |
批发企业 | 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
烟草批发企业 | 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 |
5、纳税环节总结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 | 批发环节 | 零售环节 | |
一般应税消费品 | √ | X | X |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 首饰 | X | X | √ (只在) |
超豪华小汽车 | √ | × | √ (加征) |
卷烟 | √ (复合计征) | √ (加征) | X |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 税 。 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纳税。 |
二、消费税税目
烟 | 包括卷烟(甲类和乙类)、雪茄烟和烟丝,电子烟,无烟叶。 |
酒 | 包括白酒(粮食和薯类)、黄酒、啤酒(甲类和乙类)和其他酒,无酒精和调味料酒。 |
高档化妆品 | 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 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
贵重首饰及珠 宝玉石 | 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宝石坯)。 |
鞭炮、焰火 | 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
小汽车 | 不包含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
高尔夫球 及球具 |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不包括高尔夫球鞋、球帽。 |
高档手表 | 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 |
成品油、摩托车、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 |
三、 消费税税率
1、消费税税率的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1)多数税目适用比例税率
(2)成品油和啤酒、黄酒适用定额税率:从量定额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卷烟和白酒(包括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同时适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即复合税率: 复合计税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 x 定额税率+销售额×消费税比例税率
2、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 未分别核算,或者将不同税率的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 从高适用税率
四、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销售额的确定
计税 依据 | 从价计征 | 应纳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 |
从量计征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 |
适用对象:啤酒、黄酒、成品油 | ||
销售数量的确定:①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销售数量;②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 数量;③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数量;④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 进口征税数量 | ||
复合计征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 |
适用对象:卷烟、白酒 | ||
特殊情况下销售额( 量 )确定 | 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最高”售价 | |
白酒“品牌使用费”:并入白酒的销售额 | ||
以旧换新销售的金银首饰:实际收取的不含税的价款 ①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分别核算、划分不清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②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销售额全额征收 |
2、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 | 自产自用 | 有“同类”售价,按同类售价;没有,按“组成计税价格” |
从价计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交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 ||
复合计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定额消费税]÷(1-消费税税率) 应交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定额消费税 | ||
委托加工 | 委托方提供原料或者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进行加工 | |
按“受托方”的同类售价,没有同类,按组成计税价格 | ||
从价计征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征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定额消费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定额消费税 | ||
进口环节 | 从价计征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 |
复合计征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定额消费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定额消费税 |
3、 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1)准予扣除的情形:
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 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 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外购 (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2) 不得扣除的有酒(葡萄酒例外)、小汽车、摩托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
(3) 准予抵扣的数量: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应按当期生产领用的数量计算
五 、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除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 |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未约定或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
预收货款结算方式 | 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
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 | 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其他结算方式 |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 移送使用的当天 |
进口应税消费品 | 报关进口的当天 |
2、纳税地点
销售,以及自产自用 | 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 | |
委托加工 | 受托方为非个人 | 受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
受托方为个人 | 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 | |
进口 | 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 |
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 代销自产 | 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 | |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 原则上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 | |
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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