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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消费税法律制度)

来源:艾伦 发布时间:2024-04-12 阅读人数: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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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一、消费税征税范围

1、生产环节

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

销售时纳税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 职工福利、奖励等

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2、委托加工环节

(1)委托方是纳税义务人。

(2)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个人加工,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 


3、零售环节


金银铂钻

金银、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零售环节征收一次其他环节不再征收

其他贵重首饰(如珠宝首饰)和珠宝玉石

生产环节(或者委托加工环节或者进口环节)征收一次

零售环节不征收

超豪华小汽车

生产环节(或者进口环节)、零售环节两次征收,在其他环节不再征收


4、批发环节

卷烟

生产环节(或者委托加工环节或者进口环节)和批发环节两次征收,其他环节不再征收

批发企业

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烟草批发企业

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


5、纳税环节总结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

批发环节

零售环节

一般应税消费品

X

X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 首饰

X

X

√ (只在)

超豪华小汽车

×

√ (加征)

卷烟

√ (复合计征)

√ (加征)

X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 税 。

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纳税。


二、消费税税目

包括卷烟(甲类和乙类)、雪茄烟和烟丝,电子烟,无烟叶。

包括白酒(粮食和薯类)、黄酒、啤酒(甲类和乙类)和其他酒,无酒精和调味料酒。

高档化妆品

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 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贵重首饰及珠 宝玉石

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宝石坯)。

鞭炮、焰火

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小汽车

不包含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高尔夫球

及球具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不包括高尔夫球鞋、球帽。

高档手表

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

成品油、摩托车、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


三、 消费税税率

1、消费税税率的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1)多数税目适用比例税率

(2)成品油和啤酒、黄酒适用定额税率从量定额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卷烟和白酒(包括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同时适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即复合税率 复合计税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 x  定额税率+销售额×消费税比例税率

2、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 未分别核算或者将不同税率的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 从高适用税率


四、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销售额的确定

计税

依据

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

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适用对象:啤酒、黄酒、成品油

销售数量的确定:①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销售数量;②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 数量;③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数量;④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 进口征税数量

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适用对象:卷烟、白酒

特殊情况下(  )

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最高”售价

白酒“品牌使用费”:并入白酒的销售额

以旧换新销售的金银首饰:实际收取的不含税的价款

①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分别核算、划分不清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②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销售额全额征收


2、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

自产自用

有“同类”售价,按同类售价;没有,按“组成计税价格

从价计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交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复合计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定额消费税]÷(1-消费税税率)

应交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定额消费税

委托加工

委托方提供原料或者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进行加工

按“受托方”的同类售价,没有同类,按组成计税价格

从价计征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征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定额消费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定额消费税

进口环节

从价计征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复合计征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定额消费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定额消费税

3、 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1)准予扣除的情形:

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 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  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外购  (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2) 不得扣除的有酒(葡萄酒例外)、小汽车、摩托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

(3) 准予抵扣的数量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应按当期生产领用的量计算


 、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除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未约定或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预收货款结算方式

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

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其他结算方式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移送使用的当天

进口应税消费品

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地点

销售,以及自产自用

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

委托加工

受托方为非个人

受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受托方为个人

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

进口

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 代销自产

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原则上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

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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