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
来源:木槿老师 发布时间:2020-12-25 阅读人数:233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汽车折旧年限为4年,净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的折旧,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1、土地;
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8、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三)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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