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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会计分录怎么做

来源:牛小编 发布时间:2023-08-27 阅读人数: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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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日常的经济业务活动中,房屋不动产的所有权登记费一般可以计入管理费用来进行核算,那么具体的账务处理要如何做呢?小编已经为大家整理好了相关的内容,今天就带大家看一下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会计分录怎么做。

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费账务处理

答:1、如果是办理公司自用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入“管理费用--办公费/其他)”科目。

2、如果是办理销售商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入“销售费用--其他”科。

借:管理费用等--其他

贷:银行存款等

不动产权属登记费账务处理依据

第一条编辑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编辑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编辑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编辑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编辑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编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编辑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会计分录怎么做的具体内容,伙伴们你们在阅读完上文后,对此还有疑问吗?更多专业的知识,可以进入牛账网官网,也可以扫描二维码关注牛账网公众号了解更多的会计资讯。赶快加入牛账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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