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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收入都免征增值税?真的吗?

来源:晓彬老师 发布时间:2020-09-07 阅读人数:1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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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一级讲师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的增值税有哪些政策?赶紧来看看吧。

一、政策规定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28号)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1.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2.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3.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二、政策解读

(一)关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关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这项政策,不限制适用主体,不加设免税条件,只要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可以自主申报享受免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二)关于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

关于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这项政策,和上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税一样,也没有任何享受主体和免税条件限制。生活服务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里有明确的定义和范围,涵盖的范围非常广,包括了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和其他生活服务等二级目录,而且这些二级目录项下,还有更细的项目划分,纳税人可以对照详细税目注释享受这项免税政策。

(三)关于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关于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这项政策,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在具体执行的时候需要注意:

第一,免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中的“收派服务”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收派服务是有明确定义的,主要是针对传统的快递业纳税人提供的函件、包裹的同城收件、分拣和派送。

第二,关于“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的理解,首先,这里的“必需生活物资”是指居民个人所需的所有货物。其次,对于“向居民提供”的把握原则是,收派服务的直接付款方为居民个人。最后,从快递业纳税人的主营收入构成来看,既包括了跨区域的运输服务收入,也包括了同城的收派服务收入,这次新出台的政策里,目前只对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运输服务收入免税,其他跨区域的运输服务收入是需要照章征税的,因此,企业需要注意分别核算免税和征税的销售额,并分别适用相关征免税政策。

(四)关于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目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以上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相关政策。想要了解更多会计类问题,可以关注牛账网会计网校,注册就送做账大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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