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闲置费是否计入存货成本?
来源:何承成 发布时间:2018-06-19 阅读人数:3091
在土地闲置费的涉税处理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而缴纳的土地闲置费,计入成本对象的施工成本;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税收规定在税前扣除。同时,《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不得扣除,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款所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项罚款。因此,纳税人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土地闲置国家未收回的,计入施工项目成本(在建工程等,这个要根据用途自己确定)
被国家无偿收回时,可计入损益类科目(如管理费用或其他支出等)。
看土地使用权使用情况而定:
如果是企业自用的的计入无形资产。
如果是企业是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计入投资性房地产。
如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商品房的计入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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