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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绑销售怎么确认收入?

来源:何承成 发布时间:2018-06-05 阅读人数: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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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企业促销手段丰富多样,比如折扣销售、降价促销、返券销售、捆绑销售等等...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捆绑销售中的从货物(赠品)作为企业商品的一种,在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时,不是作为视同销售收入,而是作为销售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需要引起大家注意的是:“本企业商品”该如何界定?具体标准和执行口径是什么。

因为,在另一份文件《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中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同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属于此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本准则中的确认条件通常是分别适用于每一项交易。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交易的实质,将确认条件适用于单项交易中可单独区分开来的各个部分是必要的。例如,如果产品的售价中包括可区分的售后服务的金额,那么这一金额应予递延,并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分期确认为收入。


相反的,如果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交易联系十分紧密,如果不把这一系列交易视为一个整体,就不能理解其商业效应时,确认条件就应同时适用于这样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交易。例如,主体可能在卖出商品的同时,又签订了一份日后重新回购该种商品的单独的协议,因而否定了这项交易的实际效应,在这种情况下,这两种交易应结合在一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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