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王二、王三设立某普通合伙企业,委托王一担任合伙企业事务管理人,依据《合伙企业法》,下列错误的是( )
来源:艾伦 发布时间:2024-02-26 阅读人数:816
王一、王二、王三设立某普通合伙企业,委托王一担任合伙企业事务管理人,依据《合伙企业法》,下列错误的是( )。
A. 合伙人出资的评估作价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B. 王一应当定期报告经营状况,王二、王三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C. 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未约定时,实行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D. 如果合伙企业注销,王二、王三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答案及解析】D
选项A: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选项B: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选项C: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选项D: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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