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社会保险制度)
来源:艾伦 发布时间:2024-04-18 阅读人数:1411
第二节 社会保险制度
一、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单位缴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缴纳主体 |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8%)共同缴纳 |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 | |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 |
缴费工资基数 |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为60%的按 60%计算)) |
账户管理 |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 |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 ,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
享受条件 | ①年龄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②缴费条件:累计缴费满15年 |
享受待遇 | ①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 ②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③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二、 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主体 | 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所缴 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医疗账户的比例一般为30%。 | ||||
医疗基金不予支付情形 | ①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②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 ③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 的 ; ④在境外就医 | |||
医疗期 | 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
医疗期内原则上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过错情形可以解除,医疗期内遇合同期满,则劳动合 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 ||||
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 | ||||
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金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金 | ||||
实际工龄 | 在本单位工龄 | 医疗期间 | 计算方法 | |
<10年 | <5年 | 3个月 | 6个月 | |
5 年(含)~ 10 年 | 6 个月 | 12 个月 | ||
≥10 年 | <5年 | 6个月 | 12个月 | |
5年(含)-10年 | 9个月 | 15个月 | ||
10年(含)~ 15年 | 12个月 | 18个月 | ||
15年(含)~20年 | 18个月 | 24个月 | ||
20 年(含)以上 | 24个月 | 30个月 | ||
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 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
三、工伤保险
缴费主体 | 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 ||
工伤认定 | 应当认定 |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 车事故伤害 | |
视同工伤 |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③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 ||
不认定为工伤 | ①故意犯罪;②醉酒或者吸毒;③自残或者自杀 | ||
工伤医疗待遇 |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 费、交通食宿费、康复性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12个月+12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
辅助器具装配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
伤残待遇 | 生活护理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
伤残津贴 | 1~4级伤残津贴(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
5~6级伤残津贴(保留劳动关系,难以安排工作) | 用人单位支付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四、失业保险
缴费主体 | 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 |
享受条件 | ①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终止劳动合同+被单位解除合同、开除、除名和辞退的+被单位逼走:暴力、 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 除劳动合同的) ③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
失业保险领取 | 累计缴费1年 ( 含 ) ~ 5年 | 领取期限≤12个月 |
累计缴费5年(含)~10年 | 领取期限≤18个月 | |
累计缴费10年(含)以上 | 领取期限≤24个月 | |
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 ||
享受待遇 | ①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也不高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 | |
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
③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死亡补助。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 ||
④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补贴 | ||
停止享受待遇 | ①重新就业的 | |
②应征服兵役的 | ||
③移居境外的 | ||
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
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
五、社会保险经办
1、用人单位的社保登记
(1)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保登记
(2)企业以外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
2、个人的社保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
3、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保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并将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4、2019.1.1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保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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