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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筹建期的税法规定!

来源:媛媛老师 发布时间:2021-02-25 阅读人数: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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曦月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一级讲师

账务在筹建期的处理是账务核算的基础,但想做好筹建期的账务工作,就要了解筹建期的税法规定,如果你刚从事财务工作不久,那接下来的内容就一定不要错过啦,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筹建期的税法规定到底是怎样的!

1、关于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税务处理

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注:不影响会计分录。

2、关于捐赠支出的税务处理

财税〔2018〕15号: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会计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对于仍处于筹建期的纳税年度,由于筹建期是亏损或无利润,所以筹建期的纳税年度里发生的公益捐赠不能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3、筹建期间不确认为亏损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执行,即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4、筹建期也需要进行汇缴

筹建期间不确认为亏损年度,只是延长了亏损弥补的期限,并不等于就不须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所得税前可以用来弥补的亏损,并不是会计上的负利润,而是按所得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负数),所以,筹建期必须汇缴,计算出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负数),这样才可以用来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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