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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上线有关事项的通告

来源:张红 发布时间:2019-10-11 阅读人数:7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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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我局”)将于2019年11月1日上线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以下简称“发票系统2.0版”)。为确保系统顺利切换上线,我局于2019年10月25日0时至2019年10月31日24时,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在此期间相关系统将停机,与增值税发票相关联的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安排

自2019年10月25日0时起,全市各办税服务厅(含驻行政服务中心等办税窗口)及电子税务局等将暂停与增值税发票相关的涉税业务办理,具体包括:

(一)税务登记类。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人基础信息变更(含税种调整)、跨区迁移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含简易注销)、解除非正常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小规模纳税人归类。

(二)发票类。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含限额、限量调整)、增值税发票领用、退回、上传、补录、红冲、验旧、缴销、认证、勾选、查验、增值税发票代开(不含不动产交易和委托代征代开发票业务)以及作废、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有奖发票兑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采集;

(三)税控设备类。税控设备发行、变更、注销、抄报税、清卡、密码重置、成品油库存管理;

(四)申报征收类。增值税、消费税申报(逾期、更正申报)、增值税一窗式申报比对、车辆购置税网上申报、因作废、冲红代开发票引起的误收税费退还申请、出口退(免)税等业务事项。

同时起,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自助办税终端等系统将暂停服务。

 

二、停机期间可办理业务安排

(一)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和作废。

(二)不动产交易业务。

(三)委托代征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离境退税商店离线开票业务。

(五)车辆购置税线下申报。

(六)除本通告暂停办理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涉税事项。

 

三、恢复办理业务安排

自2019年11月1日0时起,所有停办业务恢复办理。

 

四、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根据本通告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提前或延后办理发票领用、发票代开(不含不动产交易和委托代征代开发票业务),尽量减少因系统切换对办理涉税(费)业务带来的不便。

(二)请纳税人务必于2019年10月24日17时前结合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提前申领发票,以保证停机期间有票可开;于2019年10月24日17时前联网开启(登录)税控开票系统,并确认相关离线开具时限和金额自动下载完成。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止服务期间,纳税人(缴费人)可采取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系统升级完成初期,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可能会由于业务办理集中出现拥堵现象,造成涉税(费)事项办理不畅、等候时间延长等情况,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在不影响业务办理前提下,合理安排涉税(费)事项办理时间,尽量错峰办理。

(四)停机升级期间,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门户网站、上海税务官方微信公众号以及各地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同时,警惕非税务机关发布的各类涉税(费)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感谢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纳税人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影响,对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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