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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征税范围

来源:木槿老师 发布时间:2020-10-08 阅读人数: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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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柴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一级讲师

由于消费税是在对所有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量消费品征收的,因此,消费税纳税人同时也是增值税纳税人。那在牛账网学习的学员有知道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征税范围包括哪些内容吗?下面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1)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①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以及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包括镀金首饰和包金首饰。

②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生产环节不再缴纳。

③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 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 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举例1】某首饰加工厂,既生产销售“金银首饰”又生产销售“珠宝玉石首饰”,未分别核算,则全部销售额按生产销售“珠宝玉石首饰”计征消费税。

【举例2】某商场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珠宝玉石首饰”,未分别核算,则全部销售额按销售“金银首饰”计征消费税。

④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⑤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2)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超豪华小汽车(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

①界定:单价在130万元以上;

②纳税人: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

③税务处理: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

(3)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卷烟 (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

①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消费税。

【注意1】烟草批发 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 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注意2】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②加征税率——复合计征

比例税率:11%;

定额税率:0.005元/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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