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法中契税纳税义务发生申报期限变化
来源:木槿老师 发布时间:2020-10-05 阅读人数:1552
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契税暂行条例,至此契税一直都是没有形成一个法律体系,直到今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契税才算真正意义上的有法可依。那契税法中契税纳税义务发生申报期限有什么变化吗?一起来看看吧。
新: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手续前 申报缴纳契税 。
旧: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新: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旧: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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