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账聚焦
当前位置: 牛账网 > 会计实务 > 牛账聚焦 >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呆呆老师 发布时间:2020-02-24 阅读人数:10314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淼淼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一级讲师

中级会计历年真题、考试大纲、思维导图、学霸笔记干货分享
4527已经申请领取资料
点击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相关规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关于“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业务申请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通过“非接触式”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事项。纳税人办理上述涉税事项时应提交的纸质资料,已实现纸质资料影像化申报的地区,可按现行方式提交;未实现纸质资料影像化申报的地区,暂不要求纳税人提交,疫情防控结束后再行补报。对于纳税人申报中遇到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灵活应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非接触式”渠道进行辅导解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png


二、关于开展“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审核

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后,仅审核电子数据,经审核电子数据无误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相关退(免)税事项。经审核发现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可要求纳税人通过微信、邮件等“非接触式”途径提供相关影像资料,待疑点排除后再行办理。纳税人无法通过“非接触式”途径提供影像资料,或者税务机关通过影像资料无法排除疑点的,暂不办理相关退(免)税事项,待疫情结束后按照现行规定核实处理。


三、关于开展“非接触式”调查评估

(一)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按照现行规定需开展调查评估的,应采用案头分析、电话约谈、函调等“非接触式”方式进行调查评估,避免采用当面约谈、实地核查等“接触式”方式。调查评估中发现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疑点,经“非接触式”方式调查评估可以排除疑点的,按规定办理退(免)税;经“非接触式”方式调查评估无法排除疑点的,暂不办理退(免)税。

(二)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才能办理的,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区分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对于纳税人首次申报的退(免)税业务,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先行审核办理退(免)税;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的,超过限额的部分暂不办理退(免)税。

税务机关审核办理退(免)税时,对于系统提示的实地核查疑点,应在进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报告》相关疑点处理时,在核查结论中选择“核查通过”,核查结论说明中标识“疫情”字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实地核查比照处理。

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具体范围包括:外贸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生产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委托代办退税但未进行首次申报实地核查的生产企业;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退(免)税。

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200万元;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100万元。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的,根据变更后的企业类型,按上述标准确定。如遇特殊情况,省级税务机关可酌情提高限额标准,并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

2.其他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除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以及经审核无法排除涉嫌骗税疑点的情形外,经省级税务机关同意,可以比照第1点规定执行。

3.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以及经审核无法排除涉嫌骗税疑点的出口退(免)税申报,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以暂不开展实地核查,相应退(免)税暂不办理。


四、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复函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疫情防控前已完成核查工作的调查函,应按规定及时复函。对于疫情防控前尚未完成核查工作的调查函,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暂停因复函开展的下户核查工作。如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时复函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延期复函说明》。

自2020年2月3日起至疫情防控结束前,各地税务机关因疫情影响,超期办结退(免)税或逾期复函的,不作为超期办理业务。


五、关于开展“非接触式”结果反馈

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应通过网上反馈的方式及时将出口退(免)税涉税事项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确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纳税人。


六、关于疫情防控结束后开展事后复核工作

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在疫情结束后的第二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按照现行规定补报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单及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纳税人补报的纸质申报表单及资料进行复核。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补报,或者报送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应通知纳税人限期补正;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或者补正后的资料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1.已完成备案、备案变更的,按规定撤销备案、备案变更;已办理退(免)税的,应当追回退(免)税款。尚未完成备案、备案变更的,按照现行规定处理。

2.已开具证明的,按规定作废证明;已办理退(免)税的,应当追回退(免)税款。尚未开具相关证明的,按照现行规定处理。

3.已办理退(免)税的,应当追回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和涉嫌骗取出口退(免)税的,按照现行规定处理。


七、关于疫情防控结束后补办核查评估手续

对因疫情影响未能进行实地核查的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展实地核查或当面约谈等调查评估工作,并根据核查和评估情况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按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后办理的退(免)税业务,已经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办理退(免)税,但经实地核查后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

对受疫情影响尚未完成核查工作的调查函,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抓紧有序开展实地核查工作,并根据核查结果及时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0日


世界千变万化,学习紧跟计划,会计学理论应该学,会计实操必然学,理论+实操两手一抓,会计两眼不在花,牛账网海量会计干货资料等你来取。

资料一:会计小白没人带从哪里学习?(全流程资料)

资料二:刚毕业大学生,竟然不需要老会计带,原来是偷偷学习了这个

资料三:有会计证,但没有实操经验该怎么办?

资料四:既然已决定半路出家做会计,就让自己看起来更专业一点吧!

动动手指,敲敲键盘,更多会计实操干货资料点击免费领取它就属于你哦。

解答不满意?继续提问 >
上一篇: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免费资料
相关资讯
考试问答
热门标签
点击下载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