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关于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木槿老师 发布时间:2019-12-27 阅读人数:9669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开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 政 部
2019年12月16日
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为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开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现对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重点排放单位中的相关企业(以下简称重点排放企业)。
重点排放企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会计处理原则
重点排放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的,应当在购买日将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并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重点排放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三、会计科目
设置重点排放企业应当设置“1489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核算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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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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