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与建筑安装等企业如何预缴增值税?
来源:南北老师 发布时间:2020-09-17 阅读人数:2986
学过经济法的小伙伴们应该了解过,一般增值税纳税地点都是按照机构所在地确认的,但是政府为了保证地方财政收支平衡,避免税源的转移,以及方便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特地给一些总公司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那么像这些总公司与分支机构,房地产企业与建筑安装等企业又是如何预缴的?快来跟随牛账网老师一起来看看吧!
一、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预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省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增值税汇总缴纳认定有以下2种类型,分支机构应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预征率预缴:分支机构按固定预征率或定额税率预缴;
分摊预缴:总分支机构按销售收入比例分配应纳税额。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总〔2016〕18号公告):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三、建筑安装业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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