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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必看知识点:善意取得

来源:艾伦 发布时间:2024-04-30 阅读人数:1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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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预习阶段必看知识点

【知识点15】善意取得

 

项 目

具体内容

构成要件

(1)让与人(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等)无权处分

(2)受让人自无处分权人取得占有或接受移转登记

【提示】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3)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

【提示】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及交易习惯,赠与不适用善意取得

(4)受让人善意

【提示】不动产登记时或动产交付时,受让人不知无权且无重大过失

法律效果

(1)受让人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2)原所有权人可向让与人主张损害赔偿

(单选题)

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摩托车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并且已经交付,对此,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如果甲以自己的名义转让乙的摩托车,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有效的合同

B.如果甲以乙的名义出让给丙,甲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C.丙可以因善意而取得该摩托车的所有权

D.丙只能因乙的追认才能取得该摩托车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 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 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丙属于善意取得,其所有权无需乙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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