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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税款征收)

来源:艾伦 发布时间:2024-04-17 阅读人数: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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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主体(24年修改)

1、税务机关是征税的法定主体

2、税款征收依据法定

3、税务机关加强对税款征收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二、 税款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

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和如实履行纳税义务

查定征收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 作坊

查验征收

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定期定额征收

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规定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

扣缴征收

委托征收

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源


三、 应纳税额的核定和缴纳

1、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1)参照当地同类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3、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批准,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四、税款征收的保障措施

责令缴纳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税务机关可责令其限期缴纳。

可责令其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滞纳金按日加收, 日收取标准为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①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 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   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②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③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申请行政复议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 担保

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

纳税担保范围: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采取保全措施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而不能提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①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 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以及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得采取

采取强制执措施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制扣

拍卖或者变卖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 制执行

不得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形同保全措施的规定

欠税清缴

欠缴税款需要出境的,应在出境前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

税收优先权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阻止出境


五、 税款征收的其他规定

1、税收减免

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在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2、税款额退还

(1)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2)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并加算银行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

3、税款的补缴和追征

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

税务机关可在3年内要求补缴,不得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未缴或少缴税款

税务机关可在3年内追征税款、滞纳金,特殊情况可延长5年

对偷(逃)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述规定期限的限制

4、无欠税证明的开具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办税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直接申请开具,无须提供登记证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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