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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贴现的不带追索权的会计处理

来源:张红 发布时间:2019-04-16 阅读人数:7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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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票据贴现的不带追索权的会计处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以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


不带追索权

《解答(四)》规定:如果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债权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申请贴现的企业不负有任何偿还责任时,应视同应收债权的出售,按财会[2003]1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处理。


财政部《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不附有追索权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应收票据比照《解答(四)》和《暂行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考虑到应收票据不存在提取的坏账准备、贴现金额是按照考虑协议中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包括现金折扣,下同)的金额后根据公式计算的等因素,不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一般不会涉及到“坏账准备”科目、“营业外支出——应收债权融资损失”、“营业外收入——应收债权融资收益”科目。企业将应收票据上的风险和未来经济利益全部转让给银行,冲减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应收票据贴现值(即贴现所得金额)与账面价值之差额计入“财务费用”(可能在借方,也可能在贷方)。对已贴现的无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到期,因贴现企业不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不作任何会计处理。


1、协议中没有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包括现金折扣,下同)的金额

贴现时的基本会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贴现所得金额)

借或贷:财务费用(贴现所得金额与账面价值之差额,可能在借方,也可能在贷方)

贷:应收票据(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


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6]仍以[例1]为例,企业收到购货单位交来2004年12月31日签发的带息商业票据一张,票面利率为4%,金额900000元,承兑期限5个月。不带追索权,2005年1月31日企业持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年贴现率5%。

2005年1月31日期末计提利息

借:应收票据3000

贷:财务费用3000

贴现时:

借:银行存款899750

财务费用3250

贷:应收票据9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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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议中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包括现金折扣,下同)的金额贴现时的基本会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贴现所得金额)

其他应收款(协议中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包括现金折扣)

借或贷:财务费用(贴现所得金额加上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与账面价值之差额。可能在借方,也可能在贷方)

贷:应收票据(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


3、对已贴现的不带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到期,因贴现企业不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不作任何会计处理

总之,对于应收票据的贴现,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解答(四)》和《暂行规定》的要求,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例1]2005年4月1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收到乙公司签发并承兑了一张商业汇票,票据面值为58.5万元,票面利率为6%,期限6个月。2005年6月1日,甲公司将此票据贴现(不带追索权)给银行,银行支付48万元的贴现款。甲公司预计乙公司会退货10%,2005年9月6日乙公司退货,价税合计2.34万元所退货物商品成本为1.6万元。当前较通行的会计处理如下:

取得贴现款时:

借:银行存款48、其他应收款5.85、营业外支出4.65,贷:应收票据58.5

乙公司退货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34

贷:其他应收款2.34

同时:将当初预估的偏差调整“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3.51

贷:其他应收款3.51

所退货物验收入库:

借:库存商品1.6

贷:主营业务成本1.6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将应收票据贴现时,很难预计某一特定客户是否会退货的比例,除非交易双方已经达成了具体的退货协议。在没有达成具体的退货协议时,就不应确认“其他应收款”。因此,2005年6月1日甲企业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应改进如下:

借:银行存款48、营业外支出10.5

贷:应收票据58.5


若日后真的发生退货,按正常的退货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并将调减的价税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以调减前期多确认的“营业外支出”:

借:主营业务收入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34

贷:营业外收入2.34


改进后的做法避免了对退货可能性及其发生金额的预估,也无须进行预估金额偏差的调整,简化了会计核算,符合谨慎性原则和交易的实际情形。若企业在将应收票据贴现时,已经与购货方达成了退货协议,则退货成为确定事项,为避免虚增“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成本”、准确确认票据贴现损益,贴现日的会计处理应改进如下:

借:银行存款48、主营业务收入2、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34、营业外支出8.16

贷:应收票据58.5

同时,转回“主营业务成本”:

借:发出商品1.6

贷:主营业务成本1.6


乙公司退货时:

借:库存商品1.6

贷:发出商品1.6

现行的做法在确认“其他应收款”时,并没有同时冲减“主营业务收入”等,不符合配比原则和谨慎性原则。本文的做法在贴现时就对已达成协议的退货进行了会计处理,符合谨慎性原则和客观性原则。

以上就是小编有关票据贴现的不带追索权的会计处理给出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想要了解更多有关会计类的相关知识的,敬请关注牛账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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