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支付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来源:艾伦 发布时间:2024-04-11 阅读人数:1106
第五节 支付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一、支付结算纪律
(1)单位和个人: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 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2)银行: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 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票;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二、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 鉴不符、密码错误支票 | 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使用支付密码但支付密码错 误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人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
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 |
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行为 | 国务院银保监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伪造、变造票据、托收凭证、汇款凭证、信用证,伪造信用卡 |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10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单位犯上述罪行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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