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来源:艾伦 发布时间:2024-04-08 阅读人数:1337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变化
1、依据2022年的数据修改了各类票据、各类银行卡、各类支付机构业务占比;
2、增加了关于票据法的介绍;
3、增加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
4、记载承兑事项改为承兑记载事项;
5、票据权利的丧失补救改为票据丧失的补救。
一 、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以及电子支付等结算工具或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
我国的支付结算服务组织: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特许清算机构、非金融支付机构等。
二、支付结算的工具
三票一卡: 本票、汇票、支票和银行卡
结算方式: 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三、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原则 |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 |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 伪造:无权限人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 |
变造: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注: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承担票据责任) | ||
更改 |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 |
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 ||
签章 | 单位、银行:盖章,加其法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 |
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 ||
书写规范 | 出票日期( 中文大写) |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 |
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 零 ” | ||
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 壹 ” | ||
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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