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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物权法律制度)

来源:艾伦 发布时间:2024-06-17 阅读人数: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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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


  章 物权法律制度


☆2024年本章主要变化☆

新增: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知识点1】物权法概述

1.  物

(1)物须具有客观物质性,系属有体物,且可为人们支配使用(如:天上的星星不能支配,所以不是物)。

(2)的身体不属于物(人性尊严考量)。


2.  物的分类:

分类标准

分类

相关规定

依据主从关系

主物

如:机器是主物,维修工具是从物。

主物处分及于从物(有规定或有约定除外)

从物

依据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

原物


孳息

天然孳息:果实、动物的出产物等,如鸡蛋、苹果。

天然孳息所有权人取得;有所有权人有用益物权人的,用益物权人取得。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法定孳息:依法律关系所获得的物,如利息、股息、租金。

法定孳息,有约定的按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交易习惯取得

依据物是否因实物分割变更其性质或减损其价值

(2024新增)

可分物

经实物分割后,不改变其性质且不减损其价值的物。

 不可分物

因实物分割将改变其性质或减损其价值的物。

 

3.  物权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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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示与公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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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2】物权变动

1.  物权变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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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物权变动的公示

(1)不动产: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登记生效,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约定除外)。

② 其他地方与登记不一致,以不动产登记簿为依据(有证据除外)。

③ 不动产登记的几个类型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登记机构发现错误,应通知当事人在30日内办理更正登记,过期未办理,公告15日后依法更正

异议登记: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人申请异议登记。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预告登记:

作用:防止一房多卖。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物权不转移——预告登记阻止物权变动。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能登记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① 因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等而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自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处分依照上述特别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提示: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交付生效(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特殊车船航空器也是交付生效,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特殊方式

当事人

核心识别标志

物权转移时间

简易交付

两方

买受人先借(租)后买

自法律行为生效时

指示交付

三方

购买前为第三人占有

通知到达第三人时

占有改定

两方

出卖人先卖,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

占有约定生效时

 

【知识点3】所有权

1.  善意取得制度

(1)善意取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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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失物的取得:

利人自知道或应该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未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的,受让人可取得遗失物所有权


2.  拾得遗失物

(1)拾得遗失物: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捡到一分钱交给警察叔叔)

(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3)拾得人或有关部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领取遗失物时的义务

①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②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3.  添附:

(1)类型:附合 (钢筋附合于房屋)、  混合 (雪碧加红酒)、加工 (木板变板凳)


(2) 所有权归属判断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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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补偿。


4.  共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提示:区分原则: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且无家庭关系,视为按份共有 。


共同共有按份共有

情形

家庭关系、夫妻等其余情况

内部关系

使用与管理

约定→共有人同意

约定 →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债务对外承担债务后,共有人之间不追偿约定→按照份额承担,对内可追偿

 重大修缮

 约定→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约定→ 占份额2/3以上共有人同意。

外部关系

处分共有物

 处分份额

×

约定→ 自由处分,共有人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债权债务

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提示:优先购买权注意以下内容

 

前提

仅存在于对外且为转让,因内部转让份额继承份额,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另有约定除外)

行使期间

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按下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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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人主张

优先购买

协商,协商不成的按各种份额比例购买 。

不能排他

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知识点4】用益物权

1. 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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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居住权

(1)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也可以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居住权登记时设立

(2)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4)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知识点5】担保物权概述

1.担保概述

形式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

反担保

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可采用抵押质押;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可采用抵押质押保证


2. 担保物权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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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

主合同

担保合同

债权人

担保人

责任承担

有效

无效

无过错

有过错

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有过错有过错
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有过错无过错
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无效

无效


有过错

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无过错
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知识点6】抵押权

1.  抵押合同

(1)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流押条款: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  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解读:流押合同之禁止目的在于防范道德风险 , 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


2.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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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即使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  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正常买受人)。


3.  抵押财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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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房地一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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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抵押的效力

担保范围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孳息

一般抵押权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孳息,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未通知支付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从物

从物产生于抵押权设立前,抵押权人有权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从物。 (另有约定除外)

从物产生于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人无权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在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一并处分

添附物

①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添附物归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人应获得的补偿金。

②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抵押人对添附物享有所有权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但是添附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增加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增加的价值部分。

③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与第三人因添附成为添附物的共有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新增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可一并处分,但新增部分的价款无权优先受偿。

抵押与租赁

① 先出租后抵押:抵押不破租赁

② 先抵押后出租:分情况

>未办理抵押登记:租赁关系不受影响(抵押权人能证明承租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已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办理抵押登记:租赁权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因租赁关系致使无人购买抵押物或售价降低导致不利于被担保债权实现等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主张租赁关系终止。相反,则应确认租赁关系的存续。

抵押物转让

①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另有约定除外)。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该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提前清偿债务提存

提示:抵押财产转让不需要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动产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但不存在“禁止转让”约定的,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不得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能证明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已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抵押权顺位

顺位确定:看登记,已登记优先于未登记;均登记,看登记顺序;均未登记按比例

顺位变更:可以变更顺位及金额,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抵押物处分

①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

② 债务人以自己财产抵押,债权人放弃抵押权,其他提供担保的人员在抵押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优先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抵押权保全

①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②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③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 务 。


5.  抵押权的实现

实现方式

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期限限制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法院不予保护。


6.  最高额抵押:

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7.  浮动抵押:

含义

书面协议,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抵押。

效力

浮动抵押的设立以合同生效为条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 ,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取得抵押财产买受人


【知识点7】质权

1. 动产质权:

(1)质押合同: 书面形式,流质条款无效。

(2)动产质权的设立:  交付时质权设立。

(3)质权人对质物的权利

①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 因不能归责质权人的事由引起价值减少,可要求提供担保,若不提供,变卖后提前清偿或提存。

(4)质权人对质物的责任:  因质权人过错 (管理不善等)导致可能导致质押物毁损灭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出质人有权(二选一): 

A 要求质权人将质押物提存

B 要求提前清偿并返还质押物。


2. 权利质押:

 

可用于质押的权利

质权的设立时间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自权利凭证交付设立

没有权利凭证的,登记设立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自办理出质登记设立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知识点8】留置权

1. 成立条件: 

债权期满,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提示:

 动产与债权应当是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除外。

② 法定担保物权,但当事人可以特约排除留置权。


2. 留置第三人的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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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留置权效力:

(1)债权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实现留置权费用

(2)留置物范围:留置财产可分时,留置财产价值应相当于债务金额;财产为不可分物时全部留置。

(3)孳息:留置权人有权利留置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4)通知义务:未约定宽限期或约定不明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  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除处)。


4. 效力等级: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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