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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律制度中这两句话是否矛盾?

“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和“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中”,这两句话是讲义里的,不是矛盾吗?
回答1 2019年05月08日
白白老师

白白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这里是不矛盾的哦~这两个法条要说明的意思是不一样的。“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的知识点。【案例】向甲银行借款,以自己的房屋设定抵押,那么在抵押期间这个财产是的,如果抵押期间进入破产程序,这个财产是要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因为破产申请受理时,这个财产的所有权是的。“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中”是管理人的报酬的知识点。【案例】甲会计师事务所被人民法院指定为乙公司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乙公司的全部财产为4000万元,其中包括一台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乙公司以该设备设定抵押向丙银行贷款120万元)。在本案中:(1)担保物属于债务人财产,因此债务人财产为4000万元;(2)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100万元,不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因此,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计酬基数为3900万元),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3)甲会计师事务所对该设备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丙银行收取适当的报酬。不知是否解答了您的疑惑,如仍有疑惑欢迎与老师继续探讨,老师很高兴为您解答问问题!
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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