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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解释: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标的物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优先购买权的知识点,可查阅以下文章: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答疑: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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